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要求支付其中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2,212.20万元及违约金等,因南京商旅与苏豪弘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均系公司业务人员李某伪造合同章、公章后签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区法院”)裁定驳回南京商旅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南京商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2016年10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17号)《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9号)。
2023年7月,南京商旅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损失2,212.20万元及利息损失等。2024年1月,鼓楼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24年6月,南京商旅变更诉讼请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本公司归还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2,212.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诉讼案件事实及理由
南京商旅认为:苏豪弘业员工李某代表苏豪弘业公司与其签订及履行的7份《销售合同》的行为系代表苏豪弘业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至少也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苏豪弘业承担。苏豪弘业作为案涉合同的买受方,在已经取得货物权属的前提下,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及依据合同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南京商旅诉至法院。
3. 诉讼案件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22,122,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约人民币30,064,294.76元(分别以7,700,000元、11,304,000元、3,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或LPR利率四倍分段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鼓楼区法院作出的(2024)苏0106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鼓楼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苏豪弘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商旅货款22,122,0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7,700,000元、11,304,000元、3,1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
案件受理费302,731元,由原告南京商旅负担116,671元,被告苏豪弘业负担186,060元。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会同律师积极上诉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公司考虑到事项或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结合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拟计提预计负债1,450万元,本次计提预计负债对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损益产生影响。
2024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围绕增强核心功能和核心竞争力两条主线,做大做强存量优势业务,积极拓展增量赋能业务,主营业务保持平稳有序增长,在计提上述预计负债后,公司2024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较去年同期增长37%左右,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因本诉讼事项尚未二审,最终判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