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谭正嘉、杜岩、杨勇、李江山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2 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谭正嘉、杜岩、杨勇、李江山:
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9号)查明的事实,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在对希努尔2018年、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谭正嘉、杜岩作
为希努尔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杨勇作
为希努尔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江山参与了希努尔2018年、2019年年度部分审计和复核工作,
对中兴华的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请中兴华及相关当事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