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发出书面通知,于2024年7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员会审查通过。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董事陈旭先生、杨国强先生的辞职报告,陈旭先生、杨国强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为保证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沈丽芬女士、薛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与会董事对以上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提名沈丽芬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薛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杜泽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员会审查通过。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谭春云先生的辞职报告,谭春云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杜泽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泽学先生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上述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鉴于独立董事谭春云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谭春云先生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8月5日(星期一)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ST博信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55)。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1.沈丽芬女士
沈丽芬,女,1983年生,本科学历。现任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杭金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经理。沈丽芬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沈丽芬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薛小平先生
薛小平,男,1966年生,本科学历。曾任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历史文化名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专务,苏州市中广录像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苏州市金阊工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薛小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薛小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杜泽学先生
杜泽学,男,1975年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汝州市裕隆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财务负责人,成都锦湖长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
杜泽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杜泽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