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与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促进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四、考核机构与职责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授权综合管理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及董事会在审核考核结果的过程中,相关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相比2023年增长率(A) | 净利润相比2023年增长率(B)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 | 30% | 24% | 30% | 2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69% | 53% | 69% | 53% |
业绩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业绩考核系数 |
营业收入增长率(A) | A≥Am | X1=100% |
An≤A<Am | X1=80% | |
A<An | X1=0% | |
净利润增长率(B) | B≥Bm | X2=100% |
Bn≤B<Bm | X2=80% | |
B<Bn | X2=0%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X1、X2的孰高值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以营业收入增长率(A)与净利润增长率(B)业绩完
成度的孰高值确定,当A/B任一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达到目标值时,可按照100%的比例解除限售;当A/B任一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达到触发值时,可按照80%的比例解除限售;当A和B的业绩完成度均未达到触发值时,当期不得解除限售;
4、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发行股票(含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而须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个人所获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除满足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外,还需满足公司制定并执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条件。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间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为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属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考核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与综合管理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考核结果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保存所有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销毁。
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