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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之家: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9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回报,并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操作上,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保证投资者回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当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重大资金支出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立足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当年实现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具体分配规则

股东利润分配规则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并随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同步调整。根据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目标原则上为每年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不低于0.80元(含税),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届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在经过详细论证,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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