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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及2024年7月16日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28)。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7月17日,公司实施了首次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3%,最高成交价为12.8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7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1,534,0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未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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