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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股份: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明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上证公监函〔2024〕0171号

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刘明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刘明伟,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2024年5月22日,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明伟的父亲刘某安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500股,买入金额合计984,814.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9,500股,卖出金额合计905,186.00元,累计收益-6,948.00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刘某安仍持有公司股票1,000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的父亲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明伟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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