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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8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调整<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调整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

公告编号:2024-047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调整<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稳定公司股价和提高公司价值,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备查文件:《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志刚、夏法沪、刘志远

2024年7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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