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7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5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