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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5:重大仲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公告编号:2024-036证券代码:400128 证券简称:罗顿5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7月15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杭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被杭州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刘飞、高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3、 被申请人二

公告编号:2024-036姓名或名称: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高松担任董事的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三方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及丙方承诺,在房屋过户之日前,乙方及丙方为附件房产的真实权利人并享有完全的处置权,附件房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且不存在因乙方或丙方债务等事由导致被法院冻结和强制执行等任何纠纷情形。如因房屋上述权属瑕疵导致房屋无法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过户的,丙方对乙方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还款责任。”经查,案涉两处房产均登记在被申请人二名下。因被申请人二并非诉讼一方,纠纷无法通过浦东法院出具调解法律文书解决,申请人遂于2023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4月26日,浦东法院作出(2023)沪0115民初79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撤诉。

因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未能于2023年6月15日前办理两处房产的过户手续,申请人遂提起本案仲裁,并为此已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50,000.00元。

以上事实均由杭州仲裁委员会(2023)杭仲01裁字第1622号裁决书查明认定,并据以裁决:1、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于2023年3月30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合法有效;2、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申请人二名下的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二区10号楼-1至3层10-7房屋、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四区11号楼-1至3层11-1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3、被申请人一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00元。4、被申请人一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24,992.00元。 裁决生效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2024年1月12日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四区11号楼-1至3层11-1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于2024年3月26日收到执行款174,992.00元。但其中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二区10号楼-1至3层10-7房屋因被申请人二未履行其与案外人李宇斐之间的(2023)京0114民初5228号判决书,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做出(2023)京0114执12974号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北京罗顿沙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金9,654,404.22元及从202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2024年7月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为165,613.26元),暂合计人民币9,820,017.4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暂计人民币447,187.00元;

3、请求裁决本案的仲裁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仲裁请求暂合计人民币10,267,204.48元。

仲裁理由:

《三方协议书》已经生效仲裁裁决认定合法有效,经仲裁和强制执行后未实际履行的债务,两被申请人仍应当按约继续履行。故被申请人一应当继续清偿欠付的负债和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被申请人二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负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申请人二名下实际过户的房产价值8,950,000.00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各方未约定抵偿顺序,故根据《三方协议书》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该8,950,000.00元先后抵偿利息、主债务。经计算,截至本次仲裁申请提起之日,两被申请人仍欠付申请人本息合计9,820,017.48元。

同时,关于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三方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应当由被申请人一承担。

三、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为准。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通知书

仲裁申请书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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