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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事项的承诺函大华特字[2024]000686号
基本情况: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领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申请于2023年6月8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11次审议会议审议,于2023年11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483号文批复同意注册。本次变更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现拟变更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段奇、高晓普,现拟变更为陈敬波、蒋海英。变更事由:2024年5月10日,本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本所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威领股份为消除上述影响,并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所/人承诺:
1、本所/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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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本次被行政处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威领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相关工作,威领股份本次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也未参与上述被行政处罚项目的审计工作。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威领股份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段奇 | 高晓普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梁春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2024年7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