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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300866

证券代码:300866证券简称:安克创新公告编号:2024-058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健兴科技大厦B座4楼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阳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74,723,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51.98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3,496,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

44.18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27,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7.80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90,4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7.81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0.0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227,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28,482,791股的7.801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5,055,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07%;反对19,668,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9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22,2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3662%;反对19,668,2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63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审议通过。表决情况:同意255,40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77%;反对19,31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2113%;反对19,31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78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55,40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77%;反对19,31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2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971,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2113%;反对19,319,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78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钱珍、黄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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