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5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内容及风险提示:
1、本次法院裁定拟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恒正持有的公司1,066,24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其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如后续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并最终成交,东方恒正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拟拍卖事项是否最终成交除受到价格等因素影响,后续还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东方恒正及王雅珠女士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获悉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分别于2021年12月29日、2023年12月2日、2024年1月31日、2024年3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披露了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易联
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汇华”)、王春江先生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融”)因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首次查封冻结并涉及诉讼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敬请查阅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浙0521执441号《股权处置通知书》及(2024)浙0521执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获悉法院拟对东方恒正所持公司1,066,240股(含冻结期间的增息、红利等孳息)进行司法处置。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 |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集置资产”) |
被执行人 | 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春江、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
案件简述 | 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与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金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浙052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由易联汇华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德清金融支付2,800万元,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08,4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0元等。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均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德清金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2)浙0521执57号。后因各方于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德清金融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终结(2022)浙0521执57号案件的执行。 2022年2月25日,德清金融与陕西集置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2022年7月27日,德清金融向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以邮寄方式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均签收。 2023年10月26日,陕西集置资产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2022)浙0521执57号执行案件的债权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
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11月03日作出(2023)浙05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浙0521民初124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2024年01月21日,法院作出(2021)浙0521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首冻)了被执行人东方恒正所持证券【(简称ST步森,证券代码00256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066,240股(含冻结期间的增息、红利等孳息)】(具体事项详见公告《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后因被执行人易联汇华、王春江、东方恒正均未能履行和解协议,陕西集置资产依据法院已生效(2021)浙0521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于2024年6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综上,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东方恒正所持证券依法予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次裁定。
三、案件执行裁定情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1执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立即拍卖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所持证券(简称ST步森,证券代码002569,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1,066,240股(含冻结期间的增息、红利等孳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法院裁定拟司法拍卖标的为东方恒正持有的公司1,066,24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其全部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74%。如后续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并最终成交,东方恒正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行和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拟拍卖事项是否最终成交除受到价格等因素影响,后续还将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宝鸡方维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东方恒正及王雅珠女士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1执4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1执441号《股权处置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