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76 证券简称:容大感光 公告编号:2024-045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71-5号301(1-3层)3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勇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48,106,8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7,875,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0,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0,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81%。
3、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持续督导代表。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90,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反对1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86%;反对1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100,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4,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90%;反对5,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1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92,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82%;反对1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