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00元/股
2、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98元/股
3、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生效日期:2024年7月17日
一、 回购方案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八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含)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4元/股(含)的价格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原因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7月16日)登记的总股本1,193,975,62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9,718,900股后的1,184,256,7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29,606,418.00元。
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0.2479650元/股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29,606,418.00元/1,193,975,620股×10=0.2479650元/10股
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0.0247965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47965元/股。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7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9)。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即回购价格将由不超过人民币4.00元/股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3.98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4.00元/股-(29,606,418.00元/1,193,975,620 股)=4.00元/ 股-0.0247965元/股≈3.98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7月1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五、其他说明
按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
(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3.98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不低于
753.7689万股(含)且不超过1,130.6532万股(含),占公司当前总股本1,193,975,620股的比例为0.63%-0.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除以上调整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