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精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4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333,400股,并于2023年7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40,000,000股增加至53,333,4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至今,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53,333,4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3,33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000%。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含高管锁定股)数量为2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9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户,分别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杉智盛”)、张国军、周欣以及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合泰正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京风正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风正泰合”),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1 | 张国军 |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6)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不得减持股份。(7)本人若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8)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9)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2 | 周欣 |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1)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智信精密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智信精密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0%,在锁定期满后第二年内当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本人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5)本人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3 | 红杉智盛 |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满之日起的减持计划和安排如下:1)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2)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预期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本企业投资额对应的每股成本价格和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时智信精密最近一个经审计的会计年度的每股净资产之间孰低者。若智信精密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下限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的相应调整。3)本企业在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24个月内减持的,累计减持股票数量最多达到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份总数的100%。4)智信精密上市后,在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票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拟减持的,本企业承诺至迟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企业持有智信精密股票低于5%以下,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5)本企业减持智信精密股份应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规定。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规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7)若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根据变更后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 |||
4 | 风正泰合 |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1)自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的股份,也不由智信精密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承诺书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5 | 张国军 |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1)启动条件自公司本次上市后3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2)停止条件①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达到上限;④各相关主体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3)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2)实施顺位:发行人、控股股东、本人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主体。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将按照如下顺位依次进行: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本人增持公司股票。(3)稳定股价方案: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具体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及方案如下:1)以下事项之一将触发本人增持股份的义务: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出现公司回购股票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②公司及控股股东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而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10个交易日以上;或③本人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2)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应在触发增持义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实施期限应不超过30个交易日。3)本人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4)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5)本人增持股票的金额符合: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②本人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6)本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7)本人增持数量:不超过首次发行新股总数,且12个月内不超过总股数的2%(如增持数量与增持金额条款冲突,以增持数量条款为准)。8)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约束措施: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本人应用于增持股份的等额资金从应付本人薪酬中予以扣除,代为履行增持义务。(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
6 | 张国军 |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1)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因智信精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
7 | 张国军、周欣、风正泰合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若本人/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智信精密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4)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智信精密股份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外,其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5)在本人/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智信精密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6)如本人/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智信精密所有。(2)如本人/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的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本企业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本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3)本承诺书自本人/本企业签署/签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
8 | 红杉智盛 |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1)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智信精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企业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智信精密的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 |
序号 |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情况。同时,本企业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智信精密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智信精密的投资者的利益。 | |||
9 | 张国军 |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7)全面、完整、及时履行智信精密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二)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三)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8)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
10 | 红杉智盛、张国军、周欣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智信精密之间的关联交易。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智信精密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智信精密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3、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智信精密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智信精密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智信精密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智信精密提供担保。4、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本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智信精密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5000%。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4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1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智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00,000 | 6,400,000 | 6,400,000 |
2 | 张国军 | 4,960,000 | 4,960,000 | 1,240,000 |
3 | 周欣 | 3,040,000 | 3,040,000 | 3,040,000 |
4 | 江苏风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合泰正风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合计 | 15,200,000 | 15,200,000 | 11,480,000 |
注:公司股东张国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监督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部分首发限售股解禁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增减情况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0,000,000 | 75.00 | -11,480,000 | 28,520,000 | 53.47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40,000,000 | 75.00 | -15,200,000 | 24,800,000 | 46.50 |
高管锁定股 | - | - | +3,720,000 | 3,720,000 | 6.9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333,400 | 25.00 | +11,480,000 | 24,813,400 | 46.53 |
三、股份总数 | 53,333,400 | 100.00 | - | 53,333,4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上表中部分合计数据与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取得并查阅了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4年6月28日智信精密《发行人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信息披露报表)》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智信精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世静岳阳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