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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投融资管理制度(2024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投融资风险,保障投融资金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切投资和融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投融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符合公司经营宗旨、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投资优化原则: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资源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多层面论证研究和跟踪分析,全方位过程控制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之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第六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三)新增对外权益性投资(如增资扩股、股权收购);

(四)股票、基金、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五)研究与开发项目投资;

(六)对外发放贷款;

(七)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此之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

人联名签字。

第九条 对于公司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短期投资,其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于除短期投资以外的长期投资,其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总经理会议进行讨论;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第十六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总经理审议并交董事会审议(如需);

(四)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需);

(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投资决策权限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三条 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二十一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九章 融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证券部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单笔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个债务性融资项目融资金额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确定年度债务性融资额度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在年度债务性融资额度范围内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超过批准范围的,均应当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权益性融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章 投资的管理、实施及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条 公司投资项目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但总经理办公会认为该项投资事关重大或必要时,可以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审议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日常财务管理。公司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将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当投

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商登记档案等所有文件正本,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一章 融资管理、实施及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五)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提出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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