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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则为建立健全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一)本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总经理人选由公司董事会选聘或解聘,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具体条件在每任招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子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职权;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履行股东会报告义务,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四)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

(五)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六)股东会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义务在2日内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担任董事或者厂长、经理的其他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时;

(五)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企业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并负有个人责任时。

第七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

(一)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司常务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为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二)总经理可制定总经理工作会议的规则,包括会议功能、召开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可另行制定。

(三)总经理工作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经总经理签发或主持人召集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报酬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报酬在其与董事会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确定。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的,由董事会另行决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另行补充文件办理。

(二)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四)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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