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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7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内容: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计划自2024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自2024年1月23日首次增持以来,截至本公告日,王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5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累计增持金额5,099.21万元,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24年7月16日,公司接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发来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其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王锦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78,526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72%;王锦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其配偶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6,760,6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

本次增持后,王锦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36,1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王锦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其配偶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8,818,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4%。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十二个月内披露过增持计划,具体如下:

2023年5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计划自 2023年5月15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截止2023年10月13日,上述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王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264,340 股,累计增持金额3,050.04 万元,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10月14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王锦华先生计划自2024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择机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后续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王锦华先生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1月31日,王锦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1,872,100股,增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31%。增持成交总金额约4,699.09万元。

2024年2月5日,王锦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8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本次增持成交总金额约

400.12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锦华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05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占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累计增持金额5,099.21万元,已超过计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四、其他说明

(一)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锦华先生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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