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蓝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6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800,000股,并于2021年7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10,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7,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12,097,251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56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4,902,74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43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最终完成授予登记的人数为50人,数量为1,291,400股,上市日期为2023年2月9日。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48,291,400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申请日,公司未发生因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情形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48,291,4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47,592,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0936%,其中,首发前限售股45,67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012%,股权激励限售股1,29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0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1名,分别是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覃洪兵、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以下相关承诺:
(一)股东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承诺:
1、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协议转让或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规则允许的减持方式所转让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2、在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除减持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将遵守下述减持承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本人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2)(3)款的规定。
(7)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股东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钟毅、何新、莫海量、李嘉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其他实际控制人吴广意、覃洪兵、费卫东、单梅、邓勇杰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与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有关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7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1户。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5,675,600股,占目前总股本的30.8012%。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1 | 雷翔 | 16,405,300 | 16,405,300 | 4,101,325 |
2 | 赵成 | 5,827,600 | 5,827,600 | 1,456,900 |
3 | 吴广意 | 5,750,700 | 5,750,700 | 1,437,675 |
4 | 钟毅 | 3,691,600 | 3,691,600 | 922,900 |
5 | 何新 | 3,583,900 | 3,583,900 | 895,975 |
6 | 覃洪兵 | 3,423,700 | 3,423,700 | 3,423,700 |
7 | 费卫东 | 2,608,200 | 2,608,200 | 2,608,200 |
8 | 单梅 | 2,014,700 | 2,014,700 | 2,014,700 |
单位:股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股东雷翔担任公司董事长、莫海量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赵成担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吴广意、钟毅、邓勇杰、李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何新于2023年2月7日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原定任期至2025年1月20日)。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减持股份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股数(+,-)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 | 占比 | 股份数量 | 占比 | ||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00,699,294 | 67.91% | +17,453,850 | 118,153,144 | 79.68% |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47,592,106 | 32.09% | -17,453,850 | 30,138,256 | 20.32%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45,675,600 | 30.80% | -45,675,600 | 0 | 0.00% |
高管锁定股 | 625,106 | 0.42% | +28,221,750 | 28,846,856 | 19.45%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1,291,400 | 0.87% | - | 1,291,400 | 0.87% |
合计 | 148,291,400 | 100% | - | 148,291,400 | 100% |
五、本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具体依据
本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有关文件,对华蓝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本核查意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
9 | 莫海量 | 956,600 | 956,600 | 239,150 |
10 | 邓勇杰 | 925,900 | 925,900 | 231,475 |
11 | 李嘉 | 487,400 | 487,400 | 121,850 |
合计 | 45,675,600 | 45,675,600 | 17,453,850 |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张兴林 吴燕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