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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威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证券代码:871634证券简称:新威凌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

一、征集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征集表决权议案:

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作为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证券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征集条件,并保证其在本公告披露后至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之日持续符合征集条件。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征集主张及理由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意见: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并出席公司2024年7月1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因关联董事回避后,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因此,公

三、征集人情况

司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理由: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征集人:公司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四、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7月25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征集人:公司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征集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

00)。

(三)征集程序

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

00)。

1、请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

五、备查文件目录

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5、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6、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一)征集人张美贤、刘德运身份证复印件

(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征集人: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张美贤、刘德运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将本人/本公司所拥有权益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征集人张美贤、刘德运,授权委托征集人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议案名称赞成反对弃权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注:

1、委托人应当就股东大会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提出表决意见的,应当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其他议案的代为表决。

2、对累积投票提案进行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应当将自己所持有的全部票数表明投票意向,计算累积投票中不同子提案的投票比例。委托人应当按照征集人对子提案的投票比例进行委托投票。

3、征集人不接受与其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事项公开征集表决权的除外。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准):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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