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文灿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603348 证券简称:文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转债代码:113537 转债简称:文灿转债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99号),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4,214,519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价格为23.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46,999,809.9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614,700.5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2,385,109.3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7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4)验字第70044603_B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士与相关方负责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安徽雄邦压铸有限公司、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广东文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7月1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元)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7579002567100001,036,629,811.82
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445195010400720510.00
公司、安徽雄邦压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20130930191003723020.00
公司、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里水支行440501667243000022620.00
公司、广东文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7579054867100080.00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上述存放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安徽雄邦压铸有限公司、重庆文灿压铸有限公司、广东文灿压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星明、李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