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三,公司员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并连同相关资料及时提交给证券法务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七月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 申请时间 | ||
经办人及电话 | 登记事由 | 口暂缓 口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是否己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口是口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口是口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董事长意见 | |||
签字: 日期: | |||
备注 |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注2)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 | 内幕信息内容(注4)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注5) | 知情人联系电话 | 是否尽到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6) |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
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记录;
2.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附件三: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亦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