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能力及可持续发展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治理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ESG工作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战略、愿景与目标等;
5、对公司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提交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或者履行线上决策程序,形成议案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ESG工作小组由各ESG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共同构成,负责ESG相关数据收集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执行战略委员会关于ESG相关工作的安排,并将ESG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可以通过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需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时,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会议决议,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