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张武芬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0,691,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00,447,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3,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44,0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3,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7%;反对24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反对24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00,4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77%;反对24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反对24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桢一律师、许闻悦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