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1 证券简称:和顺电气 编号:2024-026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8号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9,2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47%,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共1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8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2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9,25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4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持有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顾海涛、杨海。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2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2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256,4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杨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