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塔城中院”)已受理。
● 涉诉企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煤炭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塔城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判决,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4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因合同纠纷,乌苏煤炭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请求法院判令红墩子煤业就红二煤矿使用原告两矿产能置换指标的事实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用,使用费为8,219.55万元,以及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6日,暂计为1,604.787225万元。以上费用合计为9,824.34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红墩子煤业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新4202民初3247号),判令红墩子煤业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使用费8,219.55万元、利息1,604.78万元,合计9,824.33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红墩子煤业已向塔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4202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红墩子煤业于近日收到了《传票》((2023)内民终514号),本案件二审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塔城中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尚未判决,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