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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6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4号)的核准,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价格30.5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16,2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69,519,169.7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846,680,830.25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9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44号验资报告。

二、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年7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现

阶段经营发展的需要,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2万吨新型卫生用品热风无纺布项目”的建设,并将该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实施新项目“年产15000吨双组分低熔点热熔纤维填平补齐项目”其余部分继续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根据前述变更,公司对原有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署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8112301011500644932年产15000吨双组分低熔点热熔纤维填平补齐项目和年产12000吨湿法可降解水刺非织造布

三、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丹君、陈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自本协议生效时,甲乙丙三方签署的合同号【2024年1904号】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原协议”)同时终止,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从原协议生效时开始计算。

12、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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