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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5

(2024年7月)

为完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现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含股份回购)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含股份回购)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本规划所述的“股份回购”为当年度内公司实施的、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规定的所有回购。

三、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含股份回购)、股票方式或者现金(含

股份回购)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含股份回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一般为年度分红,综合考虑利润水平、现金流状况等,现金分红也可实行中期分红或春节前预分红等。

(二)股票方式分红

当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股本规模、每股净资产适合采取股票方式分红时,董事会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分红预案。其中,现金分红比例需符合前款规定。董事会提出的股票分红预案应符合:摊薄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0.10元。

(三)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公司需要通过股票分红、现金分红达到相关要求时,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也可根据盈利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实施中期分红、春节前预分红等。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本规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新的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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