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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以及四会市明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诚贸易”)、四会天诚同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诚同创”)、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投资”)(以上实际控制人合称“各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各方于 2024 年 7 月1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明诚贸易、天诚同创、一鸣投资于2019年3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于2023 年 7月 13 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 2023 年 7 月5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7月13日终止。

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 2024 年 7 月10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7月13日终止。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明诚贸易、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分别持有公司39.48%、

10.68%、9.71%的股份。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三方合计分别持有明诚贸易

80.98%的股权、天诚同创100%的股权、一鸣投资100%的股权;刘天明、温一峰

分别持有公司2.60%、2.60%的股份,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三方合计控制公司65.07%的股份。

1、各方确认,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按照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一致意见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1)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当中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前,或刘天明、温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2)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及刘天明、温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表决;

(3)对于非由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或非由刘天明、温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表决前,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应采取合理方式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前形成一致意见;

(5)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如存在分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合法合规且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温一峰、黄志成同意无条件与刘天明保持一致意见。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或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4、如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须事前向其他各方说明,并表明意见;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须于会议召开前形成一致意

见,并将该意见提交会议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一方必须委托本协议的其他方代为表决,而不能委托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代为表决并行使投票权。如各方都不能亲自出席,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按照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对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具体授权。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25年7月13日终止。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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