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审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核了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现就提名聂昕先生、李运姣女士、梅月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经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聂昕先生、李运姣女士、梅月欣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
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聂昕先生、李运姣女士、梅月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