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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山东港口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日照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品公司”)100%股权、日照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实华”)50.00%股权和山东港口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联合能源管道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管道”)53.88%股权、山东港源管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源管道”)51.00%股权;同时,公司拟以询价的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要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上市主体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更,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油品公司100%股权、日照实华50.00%股权、联合管道53.88%股权和港源管道51.00%股权,均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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