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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能源:《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

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川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中介服务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决策咨询等。

第四条中介机构选聘应依法合规,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建立中介机构选聘内部评标人员库,由公司各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选聘工作小组、内部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从内部评标人员库中按相应类别随机选取产生。

选聘部门根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需要,可邀请集团公司、省国资委、党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家等作为外部评标(审)人员参与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并根据省委省政府、省

国资委、集团公司与公司等相关规定支付相应劳务费。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所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其中:

(一)战略发展部牵头组织选聘新能源类项目投资有关的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所需中介机构;

(二)项目投资部牵头组织选聘水电类项目投资有关的技术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可行性研究所需中介机构;

(三)资金财务部牵头组织选聘融资、财税类及与项目投资有关的财务尽职调查、审计所需中介机构;

(四)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选聘金融、券商、保荐、承销、资本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所需中介机构;

(五)经营管理部牵头组织选聘资产处置类所需中介机构;

(六)审计部牵头组织选聘内部审计类及年报审计中介机构;

(七)法务部牵头组织选聘法律类中介机构及与项目投资有关的法律尽职调查所需中介机构。

(八)其他中介机构由各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选聘。

第七条牵头组织中介机构选聘的部门(以下简称选聘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聘立项、组织选聘、结果上报、资料整理移交、合同签订;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三)负责协调、配合、督促和监督中介机构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报审计部,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25日、12月25日。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应在中介服务事项结束后及时报送。

第八条办公室对选聘部门整理移交的全套中介机构选聘资料(含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九条审计部收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资料,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汇总上报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汇总的评价结果及中介机构“黑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纪检工作部对评标(评审或谈判)过程录音录像,并受理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各项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法务部对拟签订的中介机构服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严重处罚或省国资委通报;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

(六)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的;

(三)与利益相对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股权关系、管理关系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公司应要求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印证材料或相关承诺书,并要求其对所提供材料或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五条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公开比选;

(三)邀请招标;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选聘。

第十六条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公开比选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二)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但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属于可预计、日常业务范畴的经常性项目,且中介服务质量均衡、价格透明的;

(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原因,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中介服务事项,但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

(二)经两次公开招标、公开比选后只有相同两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三)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介服务项目之日起,如果采用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服务价格总额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

(一)单个服务项目或者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

(二)中介机构服务合同签订后的服务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重大变化、意外事件或者中介机构解约等情况,致使中介服务无法正常开展并且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需求,无法通过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而政策法规规定或上级单位要求处理时限过短,且该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缺少后极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

(四)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或者经两次公开招标、公开比选后只有同一家中介机构报名的;

(五)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和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选聘中介机构的;

(六)涉及特殊行业或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二十一条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方式选聘中介机构会导致法定披露信息在正式公告前提前公开的,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选聘: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变化;

(五)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股权激励、再融资事项(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发行可转换债券)。

(六)其他构成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除第十九条第二点的情形外,每选聘1家,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至少为3家。

第二十三条经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选聘方式的,不得增加选聘最高限价、数量以及降低服务品质等。

第二十四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选聘部门提出中介服务项目申请,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

招标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内容(目标、要求)、最高限价、投标人资格要求、拟邀请中介机构名单及理由(邀请招标方式适用)、评标办法。

邀请招标,拟邀请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可比性,确保形成实质性竞争。

(二)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选聘部门牵头,组建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集团公司网站、公司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发出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工作小组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

(五)接收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签收保存。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应予以拒收。

(六)组织开标。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七)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选聘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单个服务项目或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邀请外部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且外部专家的人数至少为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60%,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

(八)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九)确定中标人。招标工作小组将评标结果报公司领导审

批,确定中标人。

(十)公布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选聘部门通过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选聘部门牵头办理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事宜。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可由选聘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开比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选聘部门提出中介服务项目申请、制定比选工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

比选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内容(目标、要求)、最高限价、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评审办法。

(二)成立比选工作小组,编制比选文件。选聘部门牵头成立比选工作小组,编制比选文件。

(三)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工作小组应于报名截止日5日前通过集团公司网站、公司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比选公告。

(四)接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工作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比选申请文件,并签收保存。逾期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应予以拒收。

(五)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选聘部门牵头,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参与,评审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六)确定比选对象。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比例确定比选对象。

(七)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比选对象逐一

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对象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

(八)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比选对象的最后报价进行最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中选候选人排名。

(九)确定中选人。比选工作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中选人。

(十)公布中选结果、发出中选通知书。选聘部门通过比选公告发布网站公布中选结果,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十一)签订合同。选聘部门牵头办理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谈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选聘部门提出中介服务项目申请、制定谈判工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

谈判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内容(目标、要求)、最高限价、中介机构资格要求、推荐中介机构名单及理由、评审办法。推荐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可比性,确保形成实质性竞争。

(二)成立选聘工作小组,编制谈判文件。选聘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选聘工作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中介服务项目,选聘工作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发出谈判文件。选聘部门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竞争

性谈判文件。

(四)谈判。选聘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中介机构逐一进行谈判。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服务标准和具体要求,需经谈判由中介机构提供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选聘工作小组应当确定解决方案,并要求参与谈判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确定的解决方案提交最后报价。

(五)形成谈判结果报告。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并经选聘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确定中选候选人排名。

(六)确定中选人。选聘工作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中选人。

(七)发出中选通知书。选聘部门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谈判结果通知其他谈判对象。

(八)签订合同。选聘部门牵头办理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选聘部门提出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申请、制定谈判工作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立项。

谈判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委托内容(目标、要求)、最高限价、中介机构资格要求、谈判对象及理由。

(二)成立选聘工作小组。选聘部门牵头成立选聘工作小组,选聘工作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中介服务项目,选聘工作小组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谈判。选聘工作小组与单一来源谈判对象就服务项目

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四)形成谈判结果报告。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经选聘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五)确定中选人。选聘工作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中选人。

(六)发出中选通知书。选聘部门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选聘部门牵头办理中介服务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公司集体决策:

(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

(二)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原因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的;

(三)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原因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

(四)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因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原因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

(五)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原因采取单一来源方式的;

(六)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原因采取非公开选聘方式的。

第二十九条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立项、确定中标(选)人的审批程序为(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外):由选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选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服务质量,原则上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

唯一选聘标准。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法务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三条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

(一)采取招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按招标、公开比选文件的规定、评标评审报告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应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以及本地区同行业、同类业务的付费标准和谈判结果等,最终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公司应加强中介服务费用的预算管理。

第五章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及运用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客观、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选聘部门应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或评价标准,选聘部门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由选聘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审计部、法务部核实,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其列入中介机构“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公司要强化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评价结果作为选聘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

“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公司及所属公司在三年内不得再聘用其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第三十七条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规避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执行;严禁公司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打招呼、私下授意等方式事先内定中介机构。

第三十八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资历。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谈判人员名单在评标评审或谈判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评标评审内部专家或谈判人员的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不得全部从同一个部门或同一个下属单位产生。

第四十条不得聘请以下人员担任评标评审专家或谈判人员:

(一)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参与选聘的中介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三)因招投标有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人员。

评标评审专家或谈判人员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一条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应当宣布评标评审纪律。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接触或联系。

第四十二条中介机构选聘过程应当全程留痕,所有选聘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备查。单个服务项目或单笔服务费用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对评标(评审或谈判)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作为选聘资料交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应将中介机构选聘事项纳入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提出处置建议意见。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在选聘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中“以上”“至少”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集团公司”指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司”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

第四十九条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的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完善选聘工作程序,加强中介服务费用的预算管理。未制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的所属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所属公司开展年度审计业务,不得自主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公司统一组织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条所属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按时将评价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由公司审计部汇总后,将评价结果统一报送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川投能源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内

部评标人员库名单附件2: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招标/比选/谈判文件审批表附件3: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流程图附件4: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附件5: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

附件1: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介机构选聘

内部评标人员库

一、券商(保荐、承销、独立财务顾问)类证券事务部及分管领导、资金财务部、项目投资部、战略发展部、经营管理部、审计部、所属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层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二、财务(金融、资产评估)类资金财务部及分管领导、审计部、项目投资部、战略发展部、经营管理部、证券事务部、法务部、所属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层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三、法律审计类法务部及分管领导、审计部及分管领导、资金财务部及分管领导、证券事务部、项目投资部、战略发展部、所属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层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四、工程技术(安全环保)类经营管理部及分管领导、安全环保部、项目投资部、战略发展部、资金财务部、法务部、审计部、所属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层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五、综合管理(党务、纪检、工会、人力资源)类党群工作部、经营管理部、证券事务部、法务部、审计部、资金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安全环保部、纪检工作部、

工会、所属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中层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附件2: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招标/比选/谈判文件审批表

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经办人
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1、说明:2、附件资料:
预估中介服务费
选聘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采用选聘方式理由/依据
拟邀请中介机构名单(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适用)
选聘部门负责人意见
选聘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意见

附件3: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流程图

立项(提出立项申请、制定招标/比选/谈判工作方案,并报批)

立项(提出立项申请、制定招标/比选/谈判工作方案,并报批)成立招标/比选/选聘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比选/谈判文件

成立招标/比选/选聘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比选/谈判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比选

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出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出招标文件发布比选公告,发出比选文件发出竞争性谈判文件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接收比选申请文件

接收比选申请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组

织开标

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成立评审委员会

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评标报告

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批

评标结果报批组织评审(确定比选对象、比选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评审报告

组织评审(确定比选对象、比选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结果报批

评审结果报批公布中标结果

公布中标结果公布中选结果

公布中选结果组织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谈判结果报告

组织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谈判结果报告组织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谈判结果报告

组织谈判(

万元以上项目同步录音录像),形成谈判结果报告谈判结果报批

谈判结果报批谈判结果报批

发出中标(选)通知书

发出中标(选)通知书签订合同,安排、督促、监督中介机构工作,执业质量评价

附件4: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服务期限
中介机构名称中介机构现场负责人
评价项目具体内容评价
工作组织中介服务计划、方案制定
方案实施
中介服务团队配备
时间进度
其他(备注1)
沟通情况及时就项目开展进度、情况进行沟通
及时回复公司提出的意见、问题等
协助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或提供建议等
重大事项下结论前是否进行充分沟通
中介机构项目团队人员沟通能力
其他(备注1)
报告质量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报告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合同执行等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如有,请列举并提供证明材料)
有无《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行为(如有,请列举并提供证明材料)
其他(备注1)
总体评价
对本次中介机构工作总体评价、意见/建议

备注:1.评价表中“其他”部分,由评价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补充。

2.中介机构服务完成后10日内,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所选聘的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作出评价。存在《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总体评价结果应为“差”。

附件5: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汇总表

备注:公司选聘部门及所属公司每半年将《评价结果汇总表》及《中介机构执

业质量评价表》扫描件报公司审计部;评价结果为“差”等次的,应在评价后及时报送,并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选聘单位中介机构名称服务期限执业质量评价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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