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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3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24-06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源丰”)。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78.2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和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江西源丰提供人民币 3,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因该笔授信业务已到期,2024年7月10日公司为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重新办理的授信业务进行担保,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江西源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78.2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该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57744X

3、成立时间:2010 年 08 月 27 日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西区

5、注册资本:16,185.86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新战

7、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废旧蓄电池、矿灯、银、锌、铝、铅、铜、废渣的处理及经营;合金、铅膏、塑料本企业自产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国内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江西源丰100%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01,900,616.45元,负债总额79,795,828.72元,净资产122,104,787.73元,资产负债率39.52%;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22,812,091.57元,净利润-22,736,938.71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江西源丰资产总额253,063,299.43元,负债总额134,543,314.70元,净资产118,519,984.73元,资产负债率53.17%;2024年1-3 月利润总额-4,339,190.61元,净利润-4,416,015.38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

2、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江西源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4年永中银协字39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自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最高本金余额:(大写)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元

(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赞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单笔,一并战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江西源丰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江西源丰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江西源丰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5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7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9,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8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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