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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了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组织机构运行良好,经营管理规范,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督促公司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信息如下:

董事会秘书:向碧琼

联系电话:0755-89891969

传真号码:0752-8926188

电子信箱:bsjir@bsjkj.com公司网站:http://www.bsjkj.com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的制度措施,以保障公司与投资者实现良好的沟通,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从而达到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试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机票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形式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网络投票方式的相关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五)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保障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该范围内的事项,公司均将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进行审议。投资者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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