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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宏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1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7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7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590号公司会议室。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4,848,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1,911,100股,下同)的32.51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4,805,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43,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胡宗亥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4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5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4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5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843,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958%;反对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蒋文俊律师、丁淑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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