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4 证券简称:东华测试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熊卫华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总经理:熊卫华先生
2、副总经理:陈立先生、许冬梅女士、焦亮先生、顾剑锋先生、朱滨彬先生、何玲女士
3、财务总监:何欣女士
4、董事会秘书:何玲女士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中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聘任其他相关人员的情况
1、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林萍女士
2、证券事务代表:陆徐菲女士
上述人员任期自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其中聘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其他事项说明
何玲女士、陆徐菲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23-84908559
传真:0523-84892079
电子邮箱:heling@dhtest.com;luxf@dhtest.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沿江公路罗家港桥东北侧)
特此公告。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11日
附件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熊卫华先生
熊卫华,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硕士学历。2016年8月至2019年1月在青岛杰生电气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9年1月入职本公司,2019年4月开始担任公司总经理,2021年7月开始担任公司董事。截至公告之日,熊卫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陈立先生
陈立,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9年出生,EMBA,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靖江市计量所副所长、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所副所长,2003年4月入职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全国机械振动与冲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
截至公告之日,陈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8,9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3、许冬梅女士
许冬梅,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电子工程师。2001年8月入职本公司,历任质量部部长、供应保障部部长,负责生产管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之日,许冬梅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7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
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4、焦亮先生
焦亮,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0年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2006年5月入职本公司,负责传感器事业部,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之日,焦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4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5、顾剑锋先生
顾剑锋,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本科学历。2000年7月入职本公司,历任区域经理、区域总经理、销售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之日,顾剑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24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6、朱滨彬先生
朱滨彬,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5年出生,硕士学历,中级工程师。2008年5月入职本公司,历任数字研究室主任、硬件部部长,现任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之日,朱滨彬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
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7、何欣女士
何欣,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20年12月入职本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截至公告之日,何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8、何玲女士
何玲,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年出生,硕士学历,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5月入职本公司,历任公司法务兼董事长秘书、投资部部长、公司监事。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公告之日,何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其他相关人员简历
1、林萍女士
林萍,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2020年9月入职本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总账、内部审计人员。现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截至公告之日,林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2、陆徐菲女士
陆徐菲,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4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级经济师。2020年9月入职本公司,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专员。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公告之日,陆徐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3.2.3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