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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证券融资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包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风险预防处置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

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包钢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定期测试包钢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评估包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 财务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扩散。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汇报。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至少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包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开展金融业务前,应查验包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业务资质;关注包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评估包钢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风险评估报告,向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包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二)包钢财务公司任一监管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

(三)包钢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包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发现包钢财务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包钢财务公司的违规行为;

(六)发现包钢财务公司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七)包钢财务公司治理严重失效,导致风险积聚和外溢;

(八)包钢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

(九)包钢财务公司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包钢财务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包钢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包钢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十二)包钢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三)其他可能对公司金融业务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敦促包钢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进驻现场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组织与包钢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包钢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包钢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包钢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包钢财务公司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针对包钢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停止相关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后实施,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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