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995,809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004,191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7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995,809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7,004,191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1,687,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6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611,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7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07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2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62,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87,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7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7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终止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3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2%;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9%;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0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44%;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2%;弃权1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