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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2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4-39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03月29日及2024年04月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04月0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债务人”)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荔湾支行”)申请授信,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中车”)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债权人本次担保金额签署日期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鼎汉技术广州鼎汉广州农商6,3702024年077,00013,370

荔湾支行

荔湾支行月11日

注:根据公司与银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由江门中车联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按照上表数据合并列示,未单独进行拆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09月28日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自编11栋北半部分302
法定代表人张雁冰
注册资本16,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股权结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917,464,454.19862,727,619.27
负债总额617,475,768.84562,837,067.51
其中:银行贷款172,020,000.00148,000,000.00

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600,700,750.71545,362,346.52
净资产299,988,685.35299,890,551.76
主要财务数据2024年01-03月(未经审计)2023年01-12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61,801,023.13318,903,212.86

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36,291.136,312,087.69
净利润98,133.596,337,593.12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江门中车与广州农商荔湾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二)乙方(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三)主合同

乙方与债务人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或提货担保书)、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其他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文件。

(四)被担保的债权

1、最高主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万元整(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折算价)及其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

2、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返还

贷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3、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4年07月11日至2026年07月11日。

(六)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1,436.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1.53%;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6,37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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