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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股东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于2024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上述股东(以下简称“增持计划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了《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增持计划主体于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5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489,594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0040%,增持计划主体持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增加至7.6369%。

2024年7月9日,公司收到增持计划主体发来的《告知函》,获悉增持计划主体于2024年6月26日至2024年7月9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862,400股,增持股份比例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1881%(增持股份比例于2024年7月9日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计划主体持股比例由原来占公司总股本的7.6369%增加至占公司总股本的8.825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住所熊波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吴一萍、吴莉萍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权益变动时间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9日
股票简称*ST同洲股票代码002052
变动类型(可多选)增加? 减少□一致行动人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增持股数(万股)增持比例(%)
A股886.24001.1881
合 计886.24001.188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由鑫堂3000.4022936.241.2551
熊波341.28940.4575591.28940.7927
吴一萍2800.41183.75412800.41183.7541
吴莉萍2255.15033.02322255.15033.0232
合计持有股份5696.85157.63696583.09158.825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696.85157.63696583.09158.8250
有限售条件股份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 否□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增持计划主体计划自2024年6月12日起3个月内以市场价格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数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其中,股东由鑫堂拟增持不低于3,000万股,不超过6,000万股;股东熊波拟增持不低于1,100万股,不超过2,200万股;吴一萍、吴莉萍拟合计增持不低于900万股,不超过1,800万股。)。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 否?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 否?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如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是□ 否□ 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是□ 否□ 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信息披露义务人:由鑫堂、熊波、吴一萍、吴莉萍2024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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