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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1

证券代码:301046 证券简称:能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8债券代码:123185 债券简称:能辉转债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1号),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347.907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7,907,000.00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6,826,571.0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1,080,428.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3]2659号)。

二、本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年6月21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能辉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可转债募集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拟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剩余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16,127.81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等,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投入新项目“分布式光伏建设EPC项目”、“韶关地面电站建设EPC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相关实施主体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贵州能辉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河南省40.1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尚有待支付款275万元,扣除待支付款275万元后,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余额16,198.88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划转至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投入新募投项目“分布式光伏建设EPC项目”、“韶关地面电站建设EPC项目”。公司将后续办理上述本次变更对应的原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变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原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终止。

截至2024年7月10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注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09465910206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变更为韶关地面电站建设EPC存续、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上海能辉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21392110702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本次将注销
河南省绿色生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564110602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本次将注销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16230100100331776原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本次将注销
珠海乾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60921020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存续
珠海金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12194861011080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存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811020101390160015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存续
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216230100100331652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存续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8110201013501600147补充流动资金存续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上海浦东支行21623010010039766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EPC新设
贵州能辉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行上海联洋支行12194300121000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EPC新设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为“甲方”或“甲方一”、全资子公司贵州能辉智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二”,以下统称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为“乙方”,海通证券为“丙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禹安、吴江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陆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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