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二审已裁定,拟提起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为被告人。
? 涉案金额: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一、本次诉讼的一审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诉讼机构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根据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一审的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币五十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上述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裁定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拟提起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该诉讼涉及茂名子公司历史的批发业务,业务收入规模占比较低,公司主营业务集中在连锁药店零售业务。
柯金龙本人目前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管理事务,本次柯金龙涉及诉讼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