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新疆证监局关于对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周举东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周举东先生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51,338.25万元(不含利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符合规则9.4.4(六):“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 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的情形。公司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资金占用事项改正进展
公司收到新疆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已与周举东先生进行沟通,督促其尽快筹措资金偿还欠款,因公司原冻结周举东先生股票已被优先债权人拍卖,其拟处置其名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用于归还欠款,相关资产权属情况及是
否能处置用于还款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51,338.25万元(不含利息)。
二、风险提示
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51,338.25万元被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2. 为完成整改,公司须清收全部被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
3. 2024年7月3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举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网络司法拍卖的9,504万股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李猛龙先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权益变动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并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