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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泰股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中航证券”)作为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集泰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61号)核准,集泰股份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UBS AG、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26,092,67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0元,新增股份预登记手续于2024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于2024年1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的《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26,092,671股,总股本由372,752,452股变更为398,845,123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公司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5名发行对象,

上述股东均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6,092,671股。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名,涉及36个证券账户。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比例本次解除限售股数量(股)股东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338,4611.34%5,338,4610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230,7692.31%9,230,7690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000,0001.50%6,000,0000
4UBS AG3,076,9230.77%3,076,9230
5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446,5180.61%2,446,5180
合计26,092,6716.5421%26,092,6710

五、股份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上市流通前变动数本次上市流通后
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股份数量比例
(股)(股)(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36,064,2209.04%-26,092,6719,971,5492.5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362,780,90390.96%26,092,671388,873,57497.50%
总股本398,845,123100%-398,845,123100%

注:本次上市流通前股份数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之前的股份数。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1、集泰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2、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限售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 军 陈 静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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