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91号
关于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祥龙中银路2号三楼A138号330室;
宣瑞国,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
张璇,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
王承卫,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韩文麟,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
石松山,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董事长;
唐小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杨永林,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姜炯,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段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明亮,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梁伟超,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初红权,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颖,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袁坚刚,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1号至2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存在资金占用
宣瑞国系*ST华铁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伊犁远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宁夏)新能源储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恒通)、青岛恒超机械有限公司、中科恒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纽瑞特科贸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上述5家公司构成*ST华铁关联方。2019年至2022年,*ST华铁及北京全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通达)、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设备)、山东嘉泰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嘉泰)等子公司与宣瑞国控制的前述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19年至2022年分别发生关联交易876,706,408.02元、2,924,756,011.06元、7,320,873,238.47元、7,272,536,867.09元,分别占当期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9.01%、56.62%、138.14%、232.53%。根据*ST华铁公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资金余额(含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33,785.89万元。
二、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是*ST华铁子公司青岛亚通达铁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达制造)在2020年、2021年间通过与伊犁远音、中科恒通分别签订太阳能电池组件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方式,开展虚假贸易,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2021年,*ST华铁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71,327,433.93元、119,512,192.1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64%、6.01%;虚增利润总额19,115,044.59
元、19,512,194.35元,占当期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3.17%、3.39%,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ST华铁于2015年收购Tong Dai Control( Hong Kong)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通达)10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亚通达设备、亚通达制造100%股权;2019年,*ST华铁收购山东嘉泰51%股权。2020年、2021年,*ST华铁在对上述资产组实施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存在未结合香港通达资产组中相关公司业务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经营预测,未考虑山东嘉泰开展的相关业务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项目落地的业务规模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2020年、2021年,分别少计资产减值损失30,649,440.08元、109,938,468.61元,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ST华铁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8年公司违规对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日最高余额999.30万元。
*ST华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4.1.1条、第4.1.3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6.3.1条、第6.3.7条第一款的规定。
*ST华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6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4.5.1条、第4.5.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华铁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ST华铁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和《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ST华铁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文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华铁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3.1.6条和《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ST华铁董事唐小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以及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华铁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永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华铁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华铁监事会主席段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ST华铁监事明亮,副总经理梁伟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
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华铁董事兼副总经理初红权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负有责任。
*ST华铁独立董事袁坚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4.3.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二中关于商誉减值不当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负有责任。
*ST华铁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对*ST华铁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副董事长宣瑞国,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璇,副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王承卫,董事兼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韩文麟,董事、时任董事长石松山,时任董事唐小明,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杨永林,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姜炯,监事会主席段颖,监事明亮,时任副总经理梁伟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初红权、独立董事袁坚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王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宣瑞国、张璇、王承卫、韩文麟、石松山、唐小明、杨永林、姜炯、段颖、明亮、梁伟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华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