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吴雪、李桂英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31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
根据辽宁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吴雪、李桂英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