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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设计: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上证公监函〔2024〕0163号

关于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中衡设计,A股证券代码:603017;

胡义新,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4月17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动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助力武汉市抢抓“低空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赛道,中衡设计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一期)》文章,称公司中标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但对于公司在上述项目中具体工作、中标金额、收入确认等关键信息均未提及。上述信息发布后,多家媒体转载报道,市场将公司列为“低空经济概念股”,引发广泛关注。4月18日-24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涨停,由7.71元/股涨至12.42元/股,涨幅为61.09%,并于4月19日、4月23日触及异常波动标准。

2024年4月24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通过风险提示公告针对媒体报道公司涉及“低空经济”概念的情况进行澄清,称在华中智能飞行器产业基地项目中,公司仅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标,主

要负责施工图设计工作,仅分享项目施工图设计费531.86万元,设计费仅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0.31%,且截至公告日该项目未正式签订合同,也未形成任何收入;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媒体所述“低空经济”相关合同和收入确认。

在低空经济相关概念处于当前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时期,公司在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业务涉及热点概念的相关信息,且公司在4月20日、4月24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4月23日披露的风险提示公告中均称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澄清,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风险提示不充分,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2.1.8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义新作为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义新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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