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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与履约保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10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与履约保证的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技”)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控股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拟向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920万元的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天弘航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天弘航空科拟向交银津二十六(天津)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A330飞机,交易价格不超过7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拟作为担保人为天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不涉及关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8198号)。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吕海波

成立日期:2017-11-2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紧固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空商务服务;民用航空材料销售;旧货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股权结构:

注:天弘航空原股东珠海弘佳航空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与龙江实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天弘航空10%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江实业(北京)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2023年度2024年1-3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60,598,616.3772,603,549.07
合并净利润2,228,394.625,990,359.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28,394.625,990,359.44
项目2023.12.312024.3.31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04,938,600.66266,697,830.37
负债总额54,427,848.70210,196,718.9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8,530,000.008,06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50,433,436.81205,982,427.60
净资产50,510,751.9656,501,111.40

4.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就天弘航空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天弘航空拟向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92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2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最高额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20万元;

(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其他股东少数提供担保情况

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二)就天弘航空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天弘航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最高额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 保证范围

受信人(即天弘航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受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使授信人放弃相应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保证人仍然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4.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其他股东少数提供担保情况

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三)就天弘航空交银租赁购买飞机事项提供履约保证

天弘航空科拟向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A330飞机,交易价格不超过7,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拟作为担保人为天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债务的履行到期日起一年。

1.鉴于出售方签订出售文件,担保人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以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买方在出售文件下的所有义务(以下简称“担保义务”)的适时履行。为避免疑问,如出售方未能根据出售文件的条款和条件全额收到购买价格或增值税金额,担保人应立即(在出售方要求付款后不迟于三(3)个工作日内),支付或使得支付给出售方购买价格;如买方未能支付或履行任何其他担保义务,担保人应立即(在出售方要求后不迟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或使得支付给出售方未支付的金额,或者履行或促成履行任何此类担保义务。

2.本担保书下关于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中文:保证期间)应自该担保义务的履行到期日(“开始日期”)起算,并在开始日期后一

(1)年的日期终止。

3. 出售方可以根据本担保书就担保义务提出任意次数的要求。

4. 本担保应持续有效,直至担保义务得到完整、全面且不可撤销的履行。

四、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含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前述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亦无违规担保。

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港航新为下属控股子公司MMRO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截至2024年6月30日,香港航新及MMRO与Airbus S.A.S业务合同下应收金额约为人民币约44.82万元(MMRO尚未完成月度结算,为预测数)。

境外控股子公司Magnetic Leasing Limited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MLA DAC(借款人)在与volofin Capital Management Ltd.(贷款安

排人)、volofin Holdings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代理人、担保代理人,与贷款安排人合称为“volofin”)及Delaware Life InsuranceCompany(特拉华人寿保险公司,原始贷款人)开展融资项目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损失提供赔偿和补偿保证承诺。该承诺构成ML对外担保事项,无确定的担保金额。目前该融资项目实际借款金额为

913.15万元。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授信业务及飞机交易业务提供担保、履约保证,有助于子公司补充日常运营资金,保障子公司业务开展。天弘航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中国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 交银租赁《保证函》。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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