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
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2024年7月9日收盘价为0.84元/股,已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
整理期交易。
?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2024年7月9日收盘价为0.84元/股,已连续12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如果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终止上市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2.3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直至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情形消除或者上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以先达到的日期为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二款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6月24日收盘价为0.90元/股,首次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5日收盘价为0.94元/股,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于2024年7月6日发布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公司股票于2024年7月8日收盘价为0.93元/股,连续1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发布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1元而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四、其他事项
1、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提交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高度重视此事,为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于2024年6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化解财务公司相关风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其与实际控制人张宏伟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处置等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化解流动性资金不足问题,保证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预计上述承诺将在未来3-6个月内完成。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风险化解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公司正在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按照《承诺函》内容,尽快落实相关承诺,优先以现金方式支持东方财务公司尽快化解暂时流动性趋紧风险,确保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公司将根据相关承诺履行情况及时履行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2024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债权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辉公司”)的《告知函》,东辉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启动对公司进行重整的材料。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1)。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启动重整或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被申请重整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密切关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